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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748李志国与何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明,李志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山,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明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8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何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上诉人何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亚非审 判 员  陈泽环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小璇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