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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钟某某与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钟燕玲,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618号原告:张文,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原告:钟燕玲(系原告张文之妻),女,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学宁,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长青北路。法定代表人:付小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飞,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凡,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钟燕玲与被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张文、钟燕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文、钟燕玲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钟燕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钟燕玲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