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白仁夫与黄英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白仁夫,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满族,图们市公安局职员,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白冰(系原告之子),男,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图们市房产局工作人员,住图们市新华街。被执行人黄英男,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图们市房产局内退职工,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白仁夫与被执行人黄英男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款33758.50元、案件受理费3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2015)图执字第492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履行了40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款29758.50元、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385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650.50元,并交纳执行费406元。共计支付给申请人执行款36794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图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晓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滕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