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终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高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景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艳慧。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柱。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上诉人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高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港区人民法院(2017)辽1403民初字351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身权利的有权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8,880.00元,减半收取14,440.00元,由上诉人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郭逸群审判员 刘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燕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