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斯孝与姬长社、姬美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斯孝,姬长社,姬美雪,陈香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289号原告:张斯孝,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付兵,曲阜泰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姬长社,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姬美雪,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姬长社之父。被告:陈香云,女,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姬长社之母。原告张斯孝诉被告姬长社、姬美雪、陈香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斯孝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斯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斯孝负担。审判员 贾林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