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德化县锦豪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德化泓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锦豪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德化泓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锦豪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后山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581102143F。法定代表人:杨春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泓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城东工业区电商园路1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595984159Y。法定代表人:郑华隆,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德化县锦豪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泓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22545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