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倪青山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青山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刑更10号罪犯倪青山,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干部。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青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并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五年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向东、检察员张栓劳出庭履行职务。商州监狱指派干警杨高峰、致青菊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倪青山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倪青山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罪犯倪青山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按时完成课内外布置的作业,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1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对罪犯倪青山予以证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报请罪犯倪青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倪青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青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东斌审判员 任旭文审判员 屈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丹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