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兴李家巷永宏建材经营部、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李家巷永宏建材经营部,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兴李家巷永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长兴县李家巷镇青草坞村。法定代表人石长信。被执行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湖区百家园路61号1幢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04218948。法定代表人方茂才。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李家巷永宏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0613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留下支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的存款账户,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房产登记信息。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7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柏凌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