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庆华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华,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648号原告黄庆华,男,1982年10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黄立志,男,1986年8月10日生被告刘波,男,1984年4月29日生原告黄庆华与被告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相关信息,无法将诉讼材料送达被告刘波。且黄庆华至今未能提供被告刘波可送达到的新住址,致使该案诉讼材料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庆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家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