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红宇与赵松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宇,赵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宇,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赵松涛,又名赵涛,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刘红宇与贾青、赵松涛(又名赵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松涛(又名赵涛)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得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赵松涛所有的雷诺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豫A×××××。查封期限(扣押)为二年。二、被执行人赵松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张高顺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