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邹洪前与邹琳代小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洪前,邹琳,代小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821号原告:邹洪前,男,194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海,男,住重庆市綦江区,系重庆市綦江区居委会推荐。被告:邹琳,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代小梅,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洪,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邹洪前诉被告邹琳、代小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邹洪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洪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邹雪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