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康雷、宋士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雷,宋士民,宋效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雷,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鸣,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士民,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健,安徽省蒙城县乐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效侠,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康雷因与被上诉人宋士民、宋效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彭 亮审判员 朱晓非审判员 周甜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