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141-1号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莲,女,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系原告单位法律事务经理。被告: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223号六层。法定代表人:厦立友,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鲁1481民初11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炳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