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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美荣、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美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4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写字楼B1。法定代表人:孙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荳,女,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美荣,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锦元堂中医诊所医师,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富,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铭物业公司)因与上诉人赵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3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鼎铭物业公司、赵美荣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鼎铭物业公司、赵美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美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1421元,由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10.5元(已交纳),由赵美荣负担710.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白 松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