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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荣智、靳传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荣智,靳传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荣智,女,194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民路小学退休教师,住安徽省巢湖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靳传兵,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巢湖市。再审申请人吴荣智因与被申请人靳传兵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5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荣智申请再审称:本案上诉期间已提供涉案楼房其他人的手迹证明、照片,证实其家墙壁、装饰板等损坏是因靳传兵家漏水造成,二审只判决赔偿500元过少;上诉费用靳传兵一点没承担是错误的。吴荣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再审并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经现场勘查并确认,吴荣智家(307室)阳台与卧室相连的墙壁上有水印霉黑,厨房与客厅之间的墙壁上有水印霉黑及装饰板轻度腐烂;靳传兵家(407室)阳台放有大量杂物,无水管,地面也无水迹,厨房的下水道不通,厨房下水由桶接走。对吴荣智家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以及靳传兵家对此所应承担的责任,二审已作充分考虑,并酌定损失赔偿数额为500元,并无不妥。吴荣智申请再审认为赔偿过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申请再审审查范围。据此,申请人吴荣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荣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