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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罗县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罗县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2063号原告:平罗县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关镇盛通紫郡小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秦某某,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现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罗县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罗县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罗县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罗县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