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负责人:冯刚。被执行人XX,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XX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文明街X幢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南南监XXXX,建筑面积54.250平方米)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三、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XX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