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富民、徐国卿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民,徐国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9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富民,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敲诈勒索犯罪,于2016年12月1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徐国卿,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6年12月1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7年5月10日经伊川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富民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国卿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孙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富民、徐国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富民发现妻子郑晓珍与同村村民张某4有不正当关系后,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双方仍居住在一起。2016年10月7日郑晓珍外出不知去向,张富民与徐国卿、张俊杰(另案处理)、康矿伟(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于2016年10月19日21时许,来到伊川县鸦岭乡黑羊村张某4家中强行将张某4拉上徐国卿的车,殴打并逼问郑晓珍的下落,后在张某4的带领下,徐国卿、张俊杰等人在伊川县城一出租屋找到郑晓珍,在返回张某4家的途中,徐国卿、张俊杰等人再次殴打张某4,致其身上多处受伤。直至20日0时许,才将张某4带回家中,在张某4家中,张富民等人强行向其索要5万元的补偿,并威逼张某4写下补偿5万元的保证书,后当场向张某4索要3000元现金及两张银行卡。案发后,涉案现金3000元及银行卡两张已退还张某4。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富民、徐国卿与被害人张某4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张某4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张某4对张富民、徐国卿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张富民、徐国卿的任何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富民、徐国卿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4陈述;证人张某1、张某2、任某、张某3等人证言;书证:被告人张富民、徐国卿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张某4诊断证明、抓获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银行查询明细等证据在卷资证。庭审质证时,被告人张富民、徐国卿对上述证据亦无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富民、徐国卿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行为;张富民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4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富民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徐国卿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张富民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富民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富民、徐国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张富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对徐国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富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徐国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富民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徐国卿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扣除已被羁押的一个月零八天);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许少锋审 判 员 李秀荣人民陪审员 罗敬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睿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