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兰华、王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兰华,王红,王洪星,姜春英,刘晶,吴蕾,王兰京,王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兰华。被执行人王红。被执行人王洪星。被执行人姜春英。被执行人刘晶。被执行人吴蕾。被执行人王兰京。被执行人王秀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兰华、王红、王洪星、姜春英、刘晶、吴蕾、王兰京、王秀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在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国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