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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叶海风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海风,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叶海风,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张杰,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叶海风与被执行人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6日作出(2016)浙1021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2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至法律文书所载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查找不到其确切住所,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调查,没有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没有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向玉环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查实没有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属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告知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1执4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