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于学成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招远市国土资源局,于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5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招远市初山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勇,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文军、杨轩兴,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于学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马格庄村。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于学成所作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于学成作出招国土资罚字[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开始,占用张星镇虎龙斗村村东南的虎龙斗村集体土地231.82㎡(占地类型:旱地231.82㎡,该项目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建筑面积231.82㎡)建设割板厂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张星镇马格庄村于学成退还非法占用的张星镇虎龙斗村集体土地231.82㎡;2、限张星镇马格庄村于学成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张星镇虎龙斗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割板厂车间共计231.82㎡),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招国土资罚字[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4月2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招国土资罚字[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复议,又未起诉,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招国土资罚字[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于学成负担。审 判 长 杨一梅人民陪审员 张淑芬人民陪审员 王进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