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正香、畅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香,畅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刑初40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正香,女,1973年3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双阴县,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畅泽,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诉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香犯盗窃罪,被告人畅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香、畅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日中午,被告人李正香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害人孙某开的麻将馆内,窃取孙某放于卧室床头的一部银色的苹果6S手机。被告人畅泽以50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了该手机。之后李正香以800元的价格将手机买回并主动还给孙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正香被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畅泽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正香、畅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质证无异议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报告、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作案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及同步讯问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畅泽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明显低价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李正香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畅泽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由被告人主动退还被害人,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正香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畅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涉案手机苹果6S一部依法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奕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齐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