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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711号原告: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圣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青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51元,减半收取5326元,由原告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孙 静书 记 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