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曲兵营与高丽娜、尹小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135号原告:曲兵营,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高丽娜,女,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被告:尹小魁,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原告曲兵营与被告高丽娜、尹小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曲兵营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兵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兵营撤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俊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长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