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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曲兵营与高丽娜、尹小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135号原告:曲兵营,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高丽娜,女,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被告:尹小魁,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原告曲兵营与被告高丽娜、尹小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曲兵营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兵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兵营撤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俊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长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