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鹏与被永安财险碑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2执69号申请执行人:赵鹏,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凤麓社区居民委员会小街村187号,居民。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碑林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路396号秦电国际大厦八楼。负责人:左涛,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鹏与被执行人永安财险碑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安财险碑林支公司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鹏亦将案件标的款120500元领走,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崇民审判员 李瑞芳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