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苏佳兴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苏佳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宁县新宁镇农贸路5号。法定代表人:路少军,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该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苏佳兴(苏九真),汉族,农村居民,甘肃省庆城县驿马镇佛寺肴村底庄自然村,现下落不明。本案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苏佳兴支付令一案中,经查,苏佳兴仍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长江审判员 贾宁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