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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眭美琳、眭吉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眭美琳,眭吉林,杜满妹,肖孟发,钟丙香,游桂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康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眭美琳,女,2014年7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申请执行人眭吉林,男,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申请执行人杜满妹,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申请执行人肖孟发,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申请执行人钟丙香,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游桂财,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本院在执行眭美琳、钟丙香等六申请执行人与游桂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游桂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游桂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卢 洪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