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行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莱阳裕景隆置业有限公司、莱阳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阳裕景隆置业有限公司,莱阳市国土资源局,莱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行终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阳裕景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金山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孙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凯源,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阳市旌旗西路202号。法定代表人蓝洪,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莱阳市金水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胜刚,市长。上诉人莱阳裕景隆置业有限公司因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行初10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阳裕景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莱阳裕景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莱阳裕景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加松审判员 吴继辉审判员 纪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祎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