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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风月申请执行田金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风月,田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张风月,女,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田金刚,男,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6。本院在执行张风月与田金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田金刚的工商股权、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曰书 记 员  张安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