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执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强诉长治市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长治市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02执551-1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6年3月4日出生,回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执行人:长治市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冀。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英雄广场小区11号综合楼3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02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长治市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治市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强欠款8184000元,2016年7月31日至2017年6月19日的利息697572.32元,迟延履行金348786.16元,并承担执行费68320元,案件受理费380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40000元,公告费3000元,共计9384687.48元。但被执行人长治市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以(2016)晋0402执5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治市保宁门西街141号、威远门北路46号12层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长治市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治市保宁门西街141号、威远门北路46号12层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