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安栋与李海龙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安栋,李海龙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864号原告:胡安栋,男,1990年12月07日生,汉族。被告:李海龙,男,1977年07月07日生,汉族。原告胡安栋诉被告李海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安栋于2017年6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安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玉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