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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安栋与李海龙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安栋,李海龙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864号原告:胡安栋,男,1990年12月07日生,汉族。被告:李海龙,男,1977年07月07日生,汉族。原告胡安栋诉被告李海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安栋于2017年6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安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玉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