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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戴建英与顾挹才、顾俊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建英,顾挹才,顾俊彦,俞祥林,何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戴建英,女,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代理人:吴怯、瞿杰,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挹才,男,1948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顾俊彦,男,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俞祥林,男,1956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何敏荣,男,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建英与被执行人顾挹才、顾俊彦、俞祥林、何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顾挹才名下位于奥林花园21幢301室房屋、吴中区水香一村20幢201室房屋。但上述房屋存在抵押且本案属轮候查封而无法处置。经查,本院(2015)相民初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薛进生与俞祥林于2015年3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俞祥林名下位于相城区黄埭镇裴圩路北7号房屋实际已归薛进生所有,本院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对俞祥林、何敏荣进行了司法拘留。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