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喻威与辽宁新天地供暖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威,辽宁新天地供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734号原告:喻威,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辽宁新天地供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2号15层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720991711P。法定代表人:石承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妮,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威诉被告辽宁新天地供暖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威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喻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喻威承担。审判员 王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荟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