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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安与唐志华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安,唐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76号申请执行人:朱安,曾用名朱平,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唐志华,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朱安与被执行人唐志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3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唐志华在2017年4月20日前归还4000元,2017年8月30日前还4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还10000元。剩余20000元借款分别于2018年6.30日前还1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还10000元。唐志华总计还款38000元。若唐志华未能按协议履行赔偿责任,则朱平依旧保有向其追加余款利息的权利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院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伟平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康人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望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