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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354号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平路。法定代表人:张秀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跃峰,公司职员。被告:陈旭,男,汉族,1978年5月19日生,现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限期缴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松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