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4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4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委托代理人:张仲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麦勇常,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某1与被上诉人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案号为:(2016)粤0606民初4449号],上诉人李某1二审期间,以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1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1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李某1承担。上诉人李某1多预交的部分,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立伟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翁丰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金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