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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姜海英与俞子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英,俞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40号申请执行人姜海英,女,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俞子伟,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龙井监狱。申请执行人姜海英与被执行人俞子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吉2426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海英于2017年1月10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子伟于2016年12月被安图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刑13年,现服刑于龙井监狱。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俞子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到延吉监狱对俞子伟进行了询问,俞子伟表示无力偿还欠款,有林地、车库均但以抵账予他人。依据被执行人俞子伟报告的财产线索,本院查明了被执行人俞子伟所有的位于安图县明月镇瓮声街39-2-10号车库一个,建筑面积19.41㎡,产权证号00033838号,位于乡办林场黄沟岭处的林地15林1530亩、43林班1020亩,林权证号2012-1200525号及俞子伟名下的×××号车一辆、识别代码E63625。两块林地,被李刚(案外人)于2016年1月22日在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该案仍在诉讼中;车库、车被刘宏蕾(案外人)于2016年2月7日在延吉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2016年12月14日,安图县人民法院将该车库判决确权给修辉(案外人)。2017年2月22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俞子伟林地及车籍。2017年3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俞子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8日向申请人姜海英公开了执行内容,并对执行内容做出了解释,申请人表示认可。申请人姜海英表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俞子伟的财产线索或经济来源收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40号申请人姜海英与被执行人俞子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人姜海英有要求被执行人俞子伟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俞子伟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姜海英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运功审判员  金永日审判员  王桂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