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05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叶云、张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张从海,梁京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05261号申请人:叶云,女,汉族,1967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从海,男,汉族,1956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梁京京,女,汉族,1961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审理叶云诉张从海、梁京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从海、梁京京的银行存款3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叶云提供自有房产位XX)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从海、梁京京在银行存款3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房产权利人叶云位于XX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