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王丽华房屋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安市人民政府,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84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宁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安市。法定代表人:徐利刃,市长。委托代理人:仲光耀,男,住宁安市。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53年9月20日出生,住宁安市。申请执行人宁安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宁补字20168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宁安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了《宁安市旧城区改建项目向阳G地段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对旧城区改建项目向阳G地段(地中海二期)实施房屋征收。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王丽华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经协商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宁安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宁补字20168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为:“被执行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补偿方式的其中一种进行补偿安置。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产权证号X,用途住宅(实际用途经营),评估单价3341元/㎡,评估金额:501150元。建筑面积181.25平方米,产权旧照,用途住宅(经营),评估单价3211元/㎡,评估金额581994元。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款,合计1083144元。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使用的房屋,回迁安置到AX号楼X1号、X2号、X3号、X4号门市房,面积为77.47㎡、77.47㎡、69.40㎡、106.92㎡。(一层层高4.2米门市房面积以测绘和产权部门认定为准)。结算差价享受产权调换门市房承诺优惠价,单价7500元/㎡。回按安置住宅,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补偿安置,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享受承诺优惠价结算超面积房款。被征收人应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宁安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协商补偿方式,到期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明确选择的,按产权调换方式预留回迁房屋。三、其它补偿:搬迁、附属物、无照房、停业损失等补偿费,按向阳G地段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四、被征收人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搬迁完毕后到宁安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签定补偿协议书。被征收人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法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决定规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权利、义务的期限已过,被执行人王丽华没有按照决定书履行其权利、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宁安市人民政府向宁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宁补字20168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安市人民政府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作出决定,决定中明确规定了对被执行人的安置补偿方式。但被执行人没有按决定书规定的方式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复议,又在六个月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安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应予准许。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宁补字20168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移交宁安市人民政府按裁定内容依法组织强制执行。审判长 王海东审判员 徐红梅审判员 孙国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书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