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忠祥、王星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忠祥,王星廷,苏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潘忠祥,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王星廷,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苏小丽,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潘忠祥与王星廷、苏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将7800元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共扣划15600元,本案执行得款7800元,另案王盛东分配得78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