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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艳蓉申请执行黄正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蓉,黄正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黄艳蓉,女,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明霞路。被执行人:黄正宏,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荣兴名都3栋。本院在执行黄艳蓉与黄正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艳梅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庾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