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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柏群申请执行杨仕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柏群,杨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李柏群,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杨仕亮,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古井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柏群与被执行人杨仕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仕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仕亮银行存款10175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