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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燕飞与李向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燕飞,李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401号申请执行人:郭燕飞,女,汉族,1991年2月2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李向阳,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即郭燕飞申请执行李向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马富伟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