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与温言秋、温陆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温言秋,温陆琦,温学海,刘泽兰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292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4897397XG。负责人:李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辰,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言秋,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温陆琦,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温学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刘泽兰,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歧召,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温言秋、被告温陆琦、被告温学海、被告刘泽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辰,被告温言秋、被告温学海及被告温言秋、被告温陆琦、被告温学海、被告刘泽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歧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6573.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鲁M×××××号车在原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7月19日00:00:00起到2015年7月18日23:59:59止。2014年10月21日17时孙璐波驾驶鲁M×××××号车沿灰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度市21KM+390M处时与温宝民驾驶的鲁B×××××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温宝民当场死亡。该事故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温宝民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璐波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承保车辆即鲁M×××××号车所有人孙璐波依据与原告的保险合同关系于事故发生后向原告方提出“代位求偿”索赔请求并要求原告全额赔付其车辆损失。后经原告方定损、核赔并与孙璐波协调,最终孙璐波同意原告赔付其车损65676元并支付其个人账户,同时,孙璐波向原告方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并同意原告方向相关责任方追偿或诉讼。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及相关规定,原告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孙璐波向侵权人温宝民的法定继承人即四被告追偿的权利,同时考虑本事故中侵权人温宝民的事故责任(主要责任),在折算后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方已赔付的车辆损失46573.2元((65676元-2000元)*70%+2000元)。四被告共同辩称,温宝民已经去世,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我们明确表示不继承温宝民的任何遗产,不承担温宝民的任何债务。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1日17时,孙璐波驾驶鲁M×××××号小型轿车沿灰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度市21KM+390M处时与温宝民驾驶的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温宝民当场死亡。该事故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温宝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璐波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孙璐波驾驶的鲁M×××××号车在原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向承保车辆即鲁M×××××号车所有人孙璐波赔付车损65676元并支付其个人账户。同时,孙璐波向原告方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并同意原告方向相关责任方追偿或诉讼。被告温言秋系死者温宝民的妻子,被告温陆琦系死者温宝民的独生子,被告温学海系死者温宝民的父亲,被告刘泽兰系死者温宝民的母亲,四被告均系死者温宝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死者温宝民的任何遗产,不承担死者温宝民的任何债务。本院认为,被告温言秋、被告温陆琦、被告温学海、被告刘泽兰作为死者温宝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虽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死者温宝民的任何遗产,不承担死者温宝民的任何债务,但四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无法断定继承人是否真正的放弃继承权而未继承遗产,且被告温言秋在庭审中辩称,与温宝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农村房屋一处未进行分割,该财产并非无主财产,四被告是温宝民遗产的实际管理人。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在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未完全实现前,在债务人留有遗产的情况下,其应首先用于偿还债务,因此,四被告应当在继承温宝民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言秋、被告温陆琦、被告温学海、被告刘泽兰在其继承温宝民(已死亡)遗产范围内对原告所诉46573.2元承担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41元,由被告温言秋、被告温陆琦、被告温学海、被告刘泽兰负担2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小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坤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