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执9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张庆得、费县晟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得,费县晟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9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庆得,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费县晟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站前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德才,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庆得与被执行人费县晟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5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庆得于2017年6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费县晟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费县晟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公绪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