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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宁彩侠与吴彩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彩侠,吴彩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941号原告:宁彩侠,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邦辉,泗县长沟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彩侠,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原告宁彩侠与被告吴彩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宁彩侠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彩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彩侠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彩侠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戚玉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