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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终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曲邱野与黄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邱野,黄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6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邱野,男,1992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哈尔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艳丽,女,1975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肇东市。上诉人曲邱野因与被上诉人黄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5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经行了审理。曲邱野上诉请求:一、请求判决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576号民事裁定书。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程序违法。该案件一审法院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审理,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证据材料和被上诉人黄艳丽的地址,一审法院以提供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应诉驳回起诉为由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应当对被上诉人黄艳丽使用公告方式送达。故而,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曲邱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黄艳丽给付欠款10000元。诉讼费用由黄艳丽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开始,黄艳丽从曲邱野处购买货物,先赊货,后付款。直到2015年4月26日。黄艳丽欠曲邱野货款3万元,当时黄艳丽���曲邱野出具欠据一张,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在此期间,黄艳丽先后还款2万元,尚欠1万元至今未还,经曲邱野多次催要,黄艳丽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原告曲邱野诉至本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曲邱野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供了被告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本案原告已经提供了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家庭住址,并不属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该案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7)黑1282民初576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肇东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苑淑华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仕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