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志贵与黄玉武、赵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贵,黄玉武,赵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1927号原告:吕志贵,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玉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武,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赵昊,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俞能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薛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贵诉被告黄玉武、赵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志贵于2017年6月19日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志贵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吕志贵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林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云龙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