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督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阿敏与被申请人陕西瀚钦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阿敏,陕西瀚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督8号之二申请人:姚阿敏,女,1988年3月10日生,住陕西省淳化县。被申请人:陕西瀚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三号丽彩天玺大厦1栋1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52192354D。法定代表人:XXX。申请人姚阿敏与被申请人陕西瀚钦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2017)陕0402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陕西瀚钦工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供被申请人现在的具体住所,致本院发出的支付令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陕0402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姚阿敏负担。审判员 秦小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