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李元珍诉唐刚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珍,唐刚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255号之一原告:李元珍,女,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刚文,男,193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元珍与被告唐刚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曾 福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人民陪审员 黄玉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子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